1998年9月20日,莲都区碧湖镇郎奇村的王某与儿子签订分书协议,协议约定郎奇村167号房屋归儿子所有,由儿子补偿给父亲人民币2000元,儿子于每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父亲生活费人民币600元及粮食600斤,双方在协议上签字。 嗣后,因父子发生纠纷,儿子未能按约履行赡养义务。2005年8月4日,父亲王某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与儿子签订的分书协议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王某将座落于郎奇村167号房屋赠予儿子并附义务,要求儿子支付父亲的生活费及粮食,且讼争房屋一直由王某自己占有、使用,也未将房屋产权证过户给儿子,现父亲要求解除赠予协议,符合法律规定,遂作出撤销两父子分书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赠予,由父亲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给儿子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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